一、照明配電
1、 照明負荷等級和供電方案應按國家現行標準《體育建筑設計規范》JGJ31中的規定確定。
2、 有電視轉播的比賽賽場地照明,宜由兩個及以上相互獨立的電源同時供電。
3、 僅在比賽期間使用的照明宜設置單獨變壓器供電。
4、 當電壓偏差或波動不能保證照明質量或光源壽命時,在技術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可采用有載自動調壓變壓器、調壓器或專用變壓器供電。
5、 游泳池及類似場所水下燈具的電源電壓不應大于12V.
6、 氣體放電光源宜采用分散方式進行無功功率補償,補償后的功率因數不應小于0.9。
7、 三相照明線路各相負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負荷電流不宜超過三相負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負荷電流不宜小于三相負荷平均值的85%。
8、 TV應急照明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時使用時,其配電線路及控制開關應分開裝設。
9、 在照明分支回路上不宜采用三相低壓斷路器對三個單相分支回路進行保護。
10、 為保證氣體放電燈的正常啟動,角發器至光源的線路長度不應超過該產品規定的允許值。
11、 主要供給氣體放電燈的本相配電線路,其中性線截面應滿足不平衡電流及諧波電流的要求,且不應小于相線截面。
12、 較大面積的照明場所,宜將照射在同一照明區域的不同燈具分接在不同相的線路上。
13、 觀眾席、比賽場地的照明燈具,當具備現場檢修條件時,宜在每盞燈具處設置單獨的保護。
二、照明控制
1、有電視轉播要求的比賽場地照明應設置集中控制系統。集中控制系統應設于專用控制室內,控制室應能直接觀察到主席臺和比賽場地。
2、有電視轉播要求的比賽場地照明的控制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能對全部比賽場地照明燈具進行編組控制;
2)應能設定不少于4個不同照明場景的編組方案;
3)應顯示主供電源、備用電源和各分支路干線的電氣參數;
4)電源、配電系統和控制系統出現故障時應發出聲光故障報警信號;
5)對于未設置熱觸發裝置或不間斷供電設施的照明各級系統,其控制系統應具有防止短時再啟動的功能;
6)宜顯示全部比賽場地照明燈具的工作狀態。
3、有電視轉播要求的比賽場地照明的控制系統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統。
4、照明控制回路分組應滿足不同比賽項目和不同使用功能的照明要求;當比賽場地有天然光照明時,控制回路分組方案應與其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