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裝置在使用一定周期后,在規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與該裝置在相同每件下新裝時,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稱為維護系統(maintenancefactor),照明計算時維護系數一般取0.8。室外體育場照明計算時還應計入5%~15%的大氣吸收系數,主要是考慮大氣中水分擴散、人群散熱、高溫空氣等對照明的影響。大氣吸收系數可以作為維護系數的一個因素來統一考慮,此時維護系數可取0.7。而JGJ31-2003《體育建筑設計規范》中要求室外時維護系統應取0.55,另外還計入30%大氣吸收系數,將會造成較大浪費。以綜合體育場為例,假設某體育場沒考慮維護系數時,使用350套2000W的金屬鹵化物燈即可滿足要求,考慮維護系數0.7時,用燈量為350/0.7=500套,如果維護系數和大氣吸收系數按JGJ31-2003取值,則為350/(0.55*0.7)=909套燈具,比上述取值多出909-500=409套燈具,相應還需增加電纜、配電、荷載等費用,維護費用和工作量也增加不少,在實際體育場照明案例中,按JGJ31-2003取值也不盡合理的。